太美了!《中国节气-冬至》动画还原酷似”千纸鹤“的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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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Donald Clark,Peter Murrell and Susan Whiting:《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载[美]劳伦·勃兰特、托马斯·罗斯基:《伟大的中国经济转型》,方颖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334 页。
回顾这种证据发展之初的历史,虽然以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为代表的先驱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证据在法庭中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19 世纪末开始的一场风起云涌的法学思潮为它的诞生做出了重要的铺垫。例如,1932 年的詹姆斯·S.科克公司等诉联邦贸易委员会(James S.Kirk & Co.et al.v.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一案便是复杂的案件形态下仍然采取传统听证方式的典型。
由此可见,当涉及法官造法时,证据所需要证明的事实与普通的案件中仅仅涉及诉辩双方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比如,安齐塔(Angelo N.Ancheta)在 2006 年出版的《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一书的作品描述(Product Description)中提纲挈领地指出,自然科学证据及社会科学证据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为司法判决提供了证据材料,[4]从而对社会科学证据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认可。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将社会科学证据放在科学证据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和应用,这将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13][美]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 6 版),何美欢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 页。比如,弗朗克曾经提出,在由法官掌舵的司法活动中,人的因素是不可避免的。
为此,本文将对这种中国读者还不十分熟悉的证据形式的发展脉络进行一番基于美国的历史考察,对它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析,从而在此基础上探寻我们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该案的判决结论也得到了其他诸多案例的认同,于是在上世纪 20、30 年代这一时期,法院一般都不认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采性。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以此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早在古罗马时代产生的自然正义理念,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种人事、财政上的受制使得法院根本无法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强势干预。早在1979 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明确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司法独立问题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并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门性文件:1982 年国际律师协会第 19 届年会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
考察各国宪法规定,可以发现,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条文的具体表述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说明司法独立可以姓社,并非只姓资。[1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 24 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7 页。第三,部分国家在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司法主体的独立。
[12]至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得到了正式牢固的确立。[19]以刑事案件审判为例,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着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而社会公众更可能被仇视犯罪的情绪所支配而期望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1983 年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三是政法委对因其插手发生的错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违背了权责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 条第 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同注 4 引书,第 61 页。
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这种指示或请示汇报现象明显违背了宪法、法律的规定。
[26]刘瑞祥、刘志超:提升审判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以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 /fy.huaian.gov.cn / web / fy /2011 /11 /23 /2532164.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2 日)。[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4 条明确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法院是独立的并且只受宪法及法律的限制,其必须公正无惧地,不偏不倚地、无偏见地适用宪法和法律。因此,笔者认为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庭务会议决定案件制度的取消难能一步到位,应当有一个准备条件的过程,而且应当与司法机关健全防腐败防外界干扰的机制同步进行。[29]《香港基本法》第 8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实践中,人大常委委员或人大代表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两院反映,两院应认真对待、秉公处理,但不是必须接受。
法院院长、各业务庭庭长作为法院内的领导除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也参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33]按照日本国家人事院公布的 2003 年公务员工资标准,处长级月薪约为 95.83 万日元。
实际上,人们普遍认为这次弹劾是有政治目的的。由政法委协调办案、拍板定案,显然存在着严重弊端。
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三)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一系列专门的规则体系组成的,知识性、专业性很强。
对于庭务会议的决定,合议庭原则上应当执行。其中合议庭是主要审判组织。如在美国,要弹劾一名联邦法官,除因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其他重罪和轻罪,或者法官未忠于职守(如职务上的故意妄为,故意并且坚持不尽职责,习惯性的品行不断,以及其他破坏司法行政,使司法机关声名狼藉等)的事由外,还须经严格的弹劾程序并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地方法院法官的职位也要受到同级政府编制的约束。
在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独立原则进一步成为国际性条约、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二)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
也并非必然与三权分立挂钩。[27]重机制严管理提质效 互助法院民一庭七项措施助力审判管理,据该文介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规定对所有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庭务会议讨论,严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关,同时,有利于廉政监督,杜绝案件不廉、不公问题。
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可通过立法规定终身制法官的退休年龄。
[3]1801 年,时任美国总统的亚当斯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了一批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但由于前国务卿马歇尔的疏忽,导致包括马伯里在内的一部分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发出,继任的总统杰弗逊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批委任状。因此,我国应当适度提高法官的薪酬与待遇水平,原则上略高于相同等级的公务员,以增加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对此,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指出,不能说蔡斯审判的意义是夸张其辞。[8]历史学家们经常指出参议院对蔡斯免职的失败是司法独立的胜利,并创设了法官不能因其在法官席上陈述了政治观点就被免职的先例。
确保实施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直接原则乃指法官以从对被告人之讯问及证据调查中所得之结果、印象,才得作为其裁判之基础。
[24]杨万国:法院判决前接到政府‘警告函,载《新京报》2010 年 6 月 28 日。应当说,目前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看都是比较正常的,应当予以坚持。
[2]虽然在宪法文本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独立,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并在不受二者干预的情况下运行。【摘要】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